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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3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任桂华与张仕经没收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桂华,张仕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3909号申请执行人任桂华,男,1974年9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仕经,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任桂华与被执行人张仕经没收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丰刑初字第149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人张仕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张仕经已退赔人民币十一万零一角一分,按比例返还各被害人。(清单附后)三、责令被告人张仕经退赔其余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权利人任桂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仕经退赔的人民币十一万零一角一分,已按比例返还被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三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39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熊志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