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执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林细华、潘丽菊、林华、李季、张凤梅实现担保物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林细华,潘丽菊,林华,李季,张凤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9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住所地福安市。负责人郑祖贤,行长。被执行人林细华,男,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潘丽菊,女,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林华,男,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李季,女,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张凤梅,女,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下称“工行福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林细华、潘丽菊、林华、李季、张凤梅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特字第34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699999.7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5年5月10日总计105526.01元,此后按合同约定标准计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被查封,短期内难以变现。由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特字第34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郑新仁执行员 黄仲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