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026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自力与被执行人强生钰、赵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1026执153号申请执行人高自力,男,汉族,农民,甘肃宁县人。被执行人强生钰,男,汉族,农民,甘肃西峰区人。被执行人赵娟,女,汉族,农民,甘肃宁县人。关于申请执行人高自力与被执行人强生钰、赵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初7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强生钰、赵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高自力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赵娟、强生钰给付民间借贷款1839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无现金给付为由,同意以查封财产抵顶执行四案债务。2016年4月5日双方就房产价格和抵顶方式达成协议。即:1、赵娟名下的“恒美奥运康城”第20幢一层10号商铺(105.77㎡)议价204万元;2、用赵娟名下的“恒美奥运康城”第20幢一层10号商铺(105.77㎡)抵顶高自贵、高自军、张鹏程、高自力案件款153.68及代缴商铺按揭款53.6万元,总计207.28万元。2016年6月3日房屋已交付给高自贵、高自军、张鹏程、高自力。本院认为,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初708号民事调解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高自力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658.50元已由被执行人强生钰、赵娟交纳。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初70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贾博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