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民初2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高有付与河南前进铸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有付,河南前进铸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2143号原告高有付,男,汉族,1964年8月29日生。被告河南前进铸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超,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卫平,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前进铸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有付撤回对被告河南前进铸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高有付承担。审 判 长 李 霞审 判 员 李 静人民陪审员 赵建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