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2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长松与杨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松,杨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2执159号申请执行人张长松,男,生于1969年3月11日,汉族。被执行人杨磊,男,生于1989年6月20日,汉族。申请执行人张长松与被执行人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陕民初字第1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长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996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磊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无存款。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长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磊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长松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斌审判员 曲 鸣审判员 武朋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瑞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