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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执1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滨州绿邦板业有限公司与潍坊喜澳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滨州绿邦板业有限公司,潍坊喜澳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1151号申请执行人滨州绿邦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法定代表人李德忠,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潍坊喜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法定代表人刘纲,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滨州绿邦板业有限公司与潍坊喜澳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潍坊喜澳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630元外,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滨商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波审判员  杜晓峰审判员  王光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德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