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剑威诉被告上海郑沪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刘建华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剑威,上海郑沪物流有限公司,刘建华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1183号原告刘剑威。被告上海郑沪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刘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剑威诉被告上海郑沪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刘建华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以原告与第三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这一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剑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刘剑威自行负担。审 判 长 熊艳蓓审 判 员 张 哲人民陪审员 蒋雪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