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1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杨长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长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1执152号被执行人:杨长帅。本院在执行枣强县人民法院(2015)枣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本案在侦查、诉讼中也未查明和控制被执行人的可供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2015)枣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清亮执行员 关西勇执行员 赵志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