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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杨长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长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1执152号被执行人:杨长帅。本院在执行枣强县人民法院(2015)枣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本案在侦查、诉讼中也未查明和控制被执行人的可供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2015)枣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清亮执行员  关西勇执行员  赵志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