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91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孟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91刑初227号公诉机关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2016年3月10日被抓获并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许志华,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开检诉刑诉〔2016〕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盖骏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及其辩护人许志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孟某伙同李红、左兆明、岩干(均已判刑)经事先合谋,由被告人孟某以及李红、左兆明出资、岩干负责日常经营,在位于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鸿运路某号的某烧烤店二楼开设游戏室,并设置了“美猴王”、“捕鱼”游戏机各1台,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期间非法获利约人民币70000元。经鉴定,上述“美猴王”、“捕鱼”游戏机均为赌博游戏机,两台赌博游戏机均可同时供八人单独进行赌博游戏。2016年3月10日,被告人孟某在上海市嘉定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孟某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及其辩护人许志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人顾某、张某、李某、邹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和辨认笔录,涉案人员李红、左兆明、岩干、谈红雪的供述笔录和辨认笔录,租房合同,涉案赌博机及其积分的照片,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和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被告人孟某的身份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孟某当庭亦对上述事实作有供述,足以认定。被告人孟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未提出异议。辩护人许志华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2、其没有任何劣迹,系初犯。请求对被告人孟某予以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人孟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孟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虽没有自动投案,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许志华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9年3月9日止),���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对剩余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后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周倩倩人民陪审员孔东发人民陪审员奚静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章梓韵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二)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三)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