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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4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吴九林与杭州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九林,杭州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4550号原告:吴九林。委托代理人:邹炳林,杭州市九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州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虎跑路**号。法定代表人:刘为民。委托代理人:朱闻,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九林诉被告杭州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九林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吴九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吴九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易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申屠书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