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7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马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7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马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10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马某借款人民币200000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王某承担。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402执768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