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第3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徐海生与胡庆雨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海生,胡庆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3722号申请执行人徐海生,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胡庆雨,男,34,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翁牛特旗。徐海生申请胡庆雨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189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海生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189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静波执行员 那日苏执行员 韩 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伟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