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6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万彦、陶杏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万彦,陶杏玲,陈彦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民初864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孙晓,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万彦,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陶杏玲,女,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陈彦宝,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万彦、陶杏玲、陈彦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永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邱奥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