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夏位兵、夏勇与李建军、刘利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位兵,夏勇,李建军,刘利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520号申请执行人:夏位兵,男,汉族,1951年11月27日出生,住金堂县。申请执行人:夏勇,男,汉族,1981年10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李建军,男,汉族,1970年6月24日出生,住金堂县。被执行人:刘利琼,女,汉族,1971年4月5日出生,住金堂县。本院在执行夏位兵、夏勇与李建军、刘利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7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协议正在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明代理审判员 刘 益代理审判员 徐海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易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