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执字第20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余剑秋与季闽华、龚文耕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剑秋,季闽华,龚文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2035-3号申请执行人余剑秋,男,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季闽华,女,195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龚文耕,男,194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申请执行人余剑秋与被执行人季闽华、龚文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台民初字第2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规定: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借款人民币400000元返还给原告,并支付利息。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9220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能按判决书履行,申请执行人余剑秋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余剑秋与被执行人季闽华、龚文耕在本院的主持下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一、申请执行人余剑秋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季闽华名下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中路283号1座706单元的查封。二、被执行人季闽华应在2016年10月10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余剑秋本金及利息人民币50万元。剩余本金10万元,从2016年6月22日起按月利率百分一支付利息并于2017年6月22日前还清所有债务。三、如果被执行人季闽华、龚文耕未按上述协议履行,被执行人季闽华、龚文耕同意腾空被执行人季闽华名下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中路283号1座706单元房产并交由法院拍卖处置,同时未偿还债务按利率百分2偿还计付利息。四、被执行人季闽华、龚文耕保证在该房产解冻期间不予过户,如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申请人将追究其刑事责任。五、该和解协议于2016年6月21日签订后立即生效,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执行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余剑秋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六、在协议履行期间申请人余剑秋向法院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短期内无法履行完毕,应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民初字第2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旭东执行员 钱苏闽执行员 陈维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闽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