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2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罗淑兰与肖恒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淑兰,肖恒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2执240号申请人:罗淑兰,女,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肖恒强,男,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申请人罗淑兰与被执行人肖恒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肖恒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喻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潇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