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4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黄某、李某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804刑初71号公诉机关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因涉嫌赌博,于2016年2月2日被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于同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赌博,于2016年2月2日被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于同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执行逮捕,同年5月11日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后于同月29日由公安机关执行。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以覃检公刑诉(201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蒙列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李某甲的犯罪事实如下,2016年1月15日起,被告人黄某、李某甲将他人拉来的一台捕鱼赌博游戏机(8人位)、一台禽兽赌博游戏机(8人位)和四台老虎赌博游戏机放置在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新旺村镇东屯被告人李某甲家中供他人赌博使用,由被告人黄某、李某甲二人负责日常管理,并各按利润的百分之十参与分成。2016年2月1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该赌场查获正在利用赌博游戏机进行赌博的李某乙、邬某、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等人,并缴获上述赌博游戏机。另查明,2016年2月1日21时20分,贵港市公安局石卡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被告人李某甲家有人利用赌博游戏机进行赌博。便将被告人黄某、李某甲传唤回所调查。在接受询问时,两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月2日,公安机关在查明两被告人涉嫌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仍然决定对两被告人行政拘留五日,同月5日被刑事拘留。被告人李某甲于2016年2月2日被行政拘留,同月5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被羁押时间为3个月10日。同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后,公安机关执行于同月29日对被告人李某甲执行逮捕。对上述事实,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李某甲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同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指认涉案物品照片,证人李某乙、邬某、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仍然提供场地、参与赌博经营管理并分成,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内,并处罚金范围内量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李某甲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黄某、李某甲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李某甲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2月2日起至2016年10月1日。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先行羁押期限3个月10日,从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6年8月18日。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胡 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银梅附适用法律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4、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5、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6、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7、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8、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9、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