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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1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郑望江与陈乐芬、李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望江,陈乐芬,李建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1891号原告:郑望江。被告:陈乐芬。被告:李建中。原告郑望江诉被告陈乐芬、李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5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俩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0月5日,被告陈乐芬、案外人吴云华共同向原告借款4万元,约定:月息1.8%,还款日期为2016年1月5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案外人吴云华的份额。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乐芬、李建中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望江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5日起按月息1.8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二、驳回原告郑望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72元,由原告郑望江负担436元,被告陈乐芬、李建中负担负担436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陈乐芬、李建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敏人民陪审员  施保庆人民陪审员  李 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施古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