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王长林、朱进等与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园街道桂芳村下六姑山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林,朱进,王某1,王某2,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园街道桂芳村下六姑山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534号申请执行人王长林,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申请执行人朱进,女,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申请执行人王某1,女,200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申请执行人王某2,女,201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园街道桂芳村下六姑山村民小组,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园街道桂芳村下六姑山村民小组。负责人王水建,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王长林、朱进、王某1、王某2与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园街道桂芳村下六姑山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0258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园街道桂芳村下六姑山村民小组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园街道桂芳村下六姑山村民小组银行存款165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浩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武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