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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继强与被执行人江苏兴元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继强,江苏兴元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67号申请执行人陈继强,男,汉族,1979年11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江苏兴元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疏港路1号。法定代表人郑建华,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陈继强与被执行人江苏兴元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宁劳人仲案调(2015)7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于中国工商银行南京新街口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12×××91(余额334.14元,无交易往来,本院采取的冻结执行措施期限一年,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苏A×××××(有抵押,本院采取的轮候查封执行措施期限两年,查封期间自轮候查封发生效力之日起算两年)。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栖霞区龙潭街道地号320113XXXXXX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本院采取的查封执行措施期限三年,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5月10日止)。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其名下车辆既下落不明且本院又系普通债权轮候查封无处置权,其名下国有土地使用权暂不符合处置条件。承办人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栖霞区疏港路1号也未找到被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苏兴元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加入征信失信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郑建华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劳人仲案调(2015)7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上述对被执行人江苏兴元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国有土地使用权、车辆的执行措施期限届满时本案未执行完毕,仍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陈继强应于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材料包括:1、续封、续冻申请书;2、执行依据副本;3、本裁定书副本;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提交或未提交,本院不予续封、续冻。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杨 军执行员 林志栋执行员 朱 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