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8民初2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天津尊荣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与山东晶磊森鑫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2802号原告天津尊荣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恒泰路。法定代表人王凯,总经理。被告山东晶磊森鑫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环山路55号中润裕华园1号公建楼10302室。法定代表人于波,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天津尊荣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晶磊森鑫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尊荣钢铁销售有限公司撤��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18元,保全费1770元,均由原告天津尊荣钢铁销售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韩金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 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