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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杨民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博法杨民初字第527号原告黄某甲,男,汉族,住博罗县。被告陈某,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黄某甲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博罗××××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黄某乙,一女黄翠欢,子女均已满18周岁。婚后双方经常吵架,2003年博罗××××镇妇联及村委已经到我家进行调解,但没有效果。现今原被告已经分开居住,见面就吵架,夫妻之间已经没有共同语言,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被告结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仅有位于广东省博罗县石坝镇蓝田村委会肖洞小组48号房产一处,原告愿意将上述财产给被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位于广东省博罗县石坝镇蓝田村委会肖洞小组48号的夫妻共同房产判归被告所有;3、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原告在诉讼中对其陈述事实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2、结婚证证复印件;3、建筑许可证复印件。被告陈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答辩,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陈某于1994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小孩(××××年××月××日生育儿子黄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黄翠欢),均已成年。婚后原、被告在博罗县石坝镇蓝田村委会肖洞小组自建一栋两层半的楼房(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时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12月2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陈某是自由恋爱结婚的合法夫妻,俩人共同生活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生育了小孩。考虑到原、被告结婚多年且夫妻间没有大的矛盾,只是在共同生活中,双方缺少商量和沟通。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应不离婚为宜。希望原、被告相互信赖、互谅互让,理性沟通,共同创造幸福的婚姻家庭生活。被告陈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温觉忠代理审判员  卢彩红人民陪审员  温燕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钟天珊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