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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5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恩平市人民法院与黄祝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恩平市人民法院,黄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5执233号申请执行人恩平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黄祝平,男。被执行黄祝平合同诈骗罪一案,恩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江恩法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书。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祝平应缴纳罚金1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785执2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光照审判员  吴伟华审判员  梁群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巧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