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8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8刑初29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003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高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洁晶,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6)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崇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李洁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26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醉酒驾驶一辆“粤E×××××”号牌小轿车,行驶到佛山市高明区东方酒店前路段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73.8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对陈某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某一贯表现良好,是犯初,且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综上,请法院对陈某予以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某的供述,酒精含量测试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法对被告人陈某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仇文华审判员 关燕霞审判员 梁雪映二〇一六年六月××日书记员 谭振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