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5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叶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104民初5075号原告叶某甲,男,197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赵晓娟,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王红,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汪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晓娟,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2月17日登记结婚,2013年2月14日生育婚生子叶某乙,结婚之初,双方感情尚可。被告在生育婚生子之后,经常酗酒,有时甚至夜不归宿,原告多次相劝,被告不予改正。在共同生活中,被告对原告起居不闻不问,不尽为人妻的义务。被告于2016年5月13日携带家中的生活用品离家至今,原告多次联系被告未果,被告的行为深深伤害了原告,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子叶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是2011年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2月17日登记结婚,当年5月份举行的结婚仪式,当时被告已有孕在身,2013年2月14日婚生子叶某乙出生。婚后一年多的时间被告是在怀孕、生孩子的过程中,不可能像原告所述被告多次酗酒。实际情况是原告一直有赌博的恶习,婚前被告不知道,婚后不久被告便发现原告经常参与赌博,常常深夜回家或者几天不回家,经常找各种理由从被告处拿钱赌博,后来发展到把被告的信用卡骗去透支十几万元用于偿还赌债,致使被告随时面临着被银行起诉的窘迫境地,2014年3月18日,原告还因赌博被银川市金凤区治安大队行政拘留过。为此,被告多次规劝原告,只要两人共同努力,日子会越来越好的,加上婚生子年仅三岁,自孩子出生后就没离开过母亲,为了孩子,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的话,婚生子必须由被告抚养,且原告拿被告信用卡透支的75000元必须由原告偿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2月17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2013年2月14日生育一子,取名叶某乙。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及原告不良生活习惯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另查明,2014年3月17日,原告因在银川市金凤区鸣翠春天北侧营业房游戏厅内以打游戏机的形式进行赌博,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治安大队出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原告行政拘留五日处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医学出生证明、户口本、房产证、养老保险台账复印件,被告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信用卡流水两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后依法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因原告的不良生活习惯及其他家庭琐事产生纠纷影响了夫妻感情,但被告仍对双方的感情怀有信心,希望原告改正不良生活习惯,双方共同努力创造新生活,因此原、被告的感情并未破裂。加之婚生子叶某乙尚年幼,原、被告应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珍惜婚姻和家庭。只要今后原、被告能够相互体谅,相互包容,多沟通,多交流,多从家庭、对方角度考虑问题,夫妻关系是有可能改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叶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叶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汪 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华宁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