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21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吴祥南诉被告陈洪峰、孙晓光、陈鑫、房治锦、房福利、陈洪岩、陈永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祥南,陈洪峰,孙晓光,陈鑫,房治锦,房福利,陈洪岩,陈永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21民初1506号原告:吴祥南,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辽阳县人,农民。被告:陈洪峰,男,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辽阳县人,农民。被告:孙晓光,女,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辽阳县人,农民。系陈洪峰爱人。被告:陈鑫,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辽阳县人,农民4。被告:房治锦,男,198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辽阳县人,农民。被告:房福利,男,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辽阳县人,农民。被告:陈洪岩,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辽阳县人,农民。被告:陈永清,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辽阳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祥南诉被告陈洪峰、孙晓光、陈鑫、房治锦、房福利、陈洪岩、陈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祥南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祥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15元,减半收取2155元,由原告吴祥南负担。审 判 长 李广恩审 判 员 白国强审 判 员 孙 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