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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21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吴祥南诉被告陈洪峰、孙晓光、陈鑫、房治锦、房福利、陈洪岩、陈永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祥南,陈洪峰,孙晓光,陈鑫,房治锦,房福利,陈洪岩,陈永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21民初1506号原告:吴祥南,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辽阳县人,农民。被告:陈洪峰,男,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辽阳县人,农民。被告:孙晓光,女,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辽阳县人,农民。系陈洪峰爱人。被告:陈鑫,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辽阳县人,农民4。被告:房治锦,男,198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辽阳县人,农民。被告:房福利,男,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辽阳县人,农民。被告:陈洪岩,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辽阳县人,农民。被告:陈永清,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辽阳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祥南诉被告陈洪峰、孙晓光、陈鑫、房治锦、房福利、陈洪岩、陈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祥南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祥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15元,减半收取2155元,由原告吴祥南负担。审 判 长 李广恩审 判 员 白国强审 判 员 孙 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