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高开执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长春市美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闫禹桥、丛明辉、长春市银和机械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美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闫禹桥,丛明辉,长春市银和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执字第717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美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闫禹桥。被执行人丛明辉。被执行人长春市银和机械厂。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美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闫禹桥、丛明辉、长春市银和机械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悦代理审判员 许竟代理审判员 原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营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