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执71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韩锐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锐,李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71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锐,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李树林,男,195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韩锐与李树林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6)京中信执字02232号执行证书及(2016)京中信内民正字112430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锐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树林给付人民币546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树林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室及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室的房产二套;于2017年4月26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树林名下在中国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一个。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6)京中信执字02232号执行证书及(2016)京中信内民正字112430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晶代理审判员 史 锐代理审判员 崔 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紫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