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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财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周立涛;与程某陈某程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立涛,程志学,陈玉华,程立娟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财保90号申请人周立涛,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程志学,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陈玉华,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程立娟,身份证号码×××申请人周立涛诉被申请人程志学、陈玉华、程立娟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逃避法律责任,申请人周立涛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程志学账户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程志学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家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苗光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