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02民初16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湖北友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闽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友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湖北闽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02民初1656-4号原告:湖北友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东风村邬家畈旁。法定代表人:徐椿森,湖北友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经理。被告:湖北闽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银泉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林述辉,湖北闽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原告湖北友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闽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2016)鄂1202民初字1656-2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了被告湖北闽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咸宁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应得工程款735000元。现被告湖北闽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湖北友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就本案达成了庭外调解,并且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湖北闽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咸宁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得工程款73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