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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5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盗窃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5刑初22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1月12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2日被固始县公安局逮捕。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20日以固检公诉刑诉(2016)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年5月1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祁 长 琴审判员 吴���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倪 文 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