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3
案件名称
刘宝军与宝力道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军,宝力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刘宝军,男,汉族,地址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被执行人宝力道,男,汉族,地址西乌旗白音小区。本院在刘宝军申请宝力道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宝力道的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所查询车辆登记,向工商部门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哈斯巴特尔审判员 格希格达来审判员 王 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彦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