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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2民初2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杜文革诉被告杨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文革,杨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2民初2365号原告:杜文革,男,51岁。被告:杨鹏飞,男,出生年月日不详。原告杜文革诉被告杨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文革诉称:2013年1月2日被告以做生意缺钱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此欠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没钱为由推脱,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5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未能提供向被告送达的准确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的诉讼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文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柏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珈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