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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民初3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王中华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华,熊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3809号原告:王中华,男,1972年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熊奎,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代理人:廖廷楷,系被告熊奎的工人,特别代理。原告王中华与被告熊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晓娟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工资4544元,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熊奎负担。审判员  黄晓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晓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