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民初3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原告董乐平诉被告阜阳市华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晓东、谭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乐平,阜阳市华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晓东,谭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3406号原告:董乐平,女,195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担保人:郭洁,女,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阜阳市华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晓东,男,195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被告:谭颍,女,195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乐平诉被告阜阳市华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晓东、谭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乐平以避免被告阜阳市华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晓东、谭颍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查封被告阜阳市华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晓东、谭颍名下价值11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被告阜阳市华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晓东、谭颍名下银行存款110万元。担保人郭洁以其名下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双龙桥西侧港利绿园17#楼17幢505室的房产一处(权证字号:房地权阜开字第2008014212号)为原告董乐平的诉讼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董乐平的诉讼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确保查封的财产及提供的担保物在保全期间内不得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阜阳市华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晓东、谭颍名下价值11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被告阜阳市华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晓东、谭颍名下银行存款110万元;二、查封担保人郭洁名下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双龙桥西侧港利绿园17#楼17幢505室的房产一处(权证字号:房地权阜开字第2008014212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新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 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