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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执异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太仓市高格电脑有限公司与太仓超大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市高格电脑有限公司,太仓超大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异35号案外人唐洪彦。委托代理人邰飞,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太仓市高格电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峰。被执行人太仓超大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栋波。本院在执行(2015)太城商初字第00194号太仓市高格电脑有限公司与太仓超大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唐洪彦对本院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唐洪彦称,太仓市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苏e×××××重型半挂牵引车1辆及苏e×××××、苏e×××××、苏e×××××、苏e×××××、苏e×××××挂车。上述车辆系案外人于2012年至2014年购买,为了经营的便利考虑,案外人登记在被执行人的名下,但车辆均系案外人出资购买。2016年4月案外人向法院诉讼确权,后经法院调解确认以上车辆所有权属案外人所有。故要求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并中止对上述车辆的执行。案外人提供的证据为:本院(2016)苏0585民初2651号民事调解书,证明案外人于2016年4月15日向法院提起所有权确认纠纷诉讼,后经法院调解,超大公司确认以上车辆实际所有权人为案外人。本院查明,超大公司名下苏e×××××重型半挂牵引车,系本院应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太仲保字第00009号民事裁定书,次日查封,之后在本案执行中于2016年1月4日被轮候查封。超大公司名下苏e×××××、苏e×××××、苏e×××××、苏e×××××挂车,已于2015年6月23日进行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在本案执行中于2016年1月4日由本院裁定查封。苏e×××××挂车无抵押登记,在本案执行中于2016年1月4日由本院裁定查封。案外人得知查封情况后,曾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异议,后于2016年2月29日撤回异议申请。之后,案外人于2016年4月15日对超大公司提起所有权确认纠纷诉讼,后经法院调解,超大公司确认以上车辆实际所有权人为案外人,本院据此作出(2016)苏0585民初2651号民事调解书。其后,案外人再次向本院提出异议。另查明,超大公司对外负有巨额债务未能履行,上述抵押、查封及轮候查封至今未解除。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在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应驳回案外人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唐洪彦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周伟旗审判员  沈 坚审判员  龚 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晴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