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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民初21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武汉融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梁杰、刘海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融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梁杰,刘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2174-1号原告武汉融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云林街31号中环大厦A座13层。法定代表人申志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勇。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梁杰。被告刘海英。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的(2016)鄂0103民初217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武汉融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梁杰、刘海英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书面申请解除本院对被告刘海英名下坐落于江汉区江汉路129号20层8室房屋采取的诉讼保全查封措施。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融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海英名下坐落于江汉区江汉路129号20层8室(房屋所有权正号:市200603397)房屋的查封。审判员 纪 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仕伟速录员 刘 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