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5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王岩与张永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岩,张永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5民初929号原告王岩,女,1996年0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委托代理人王桂霞,博兴经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宝玉,博兴经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永强,男,1995年08月0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八路357号。负责人赵俊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耿冬冬,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岩与被告张永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岩于2016年06月29日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永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以上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岩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岩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振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郝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