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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2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吴跃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吴跃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2执155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F3楼209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东锋,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法务。被执行人吴跃兴,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跃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华阴民初字第004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该银行存款与标的相差巨大,且在外省,执行难度大,予以放弃;同时表示不需再调查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华阴民初字第00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泉华审判员  雷 英审判员  苏 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