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08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卢有生、许冬兰与吴小华、骆金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有生,许冬兰,吴小华,骆金萍,浙江同城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08434号原告:卢有生。原告:许冬兰。被告:吴小华。被告:骆金萍。被告:浙江同城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嘉善县魏塘街道木业大道635、637、639、641号。法定代表人:吴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有生、许冬兰与被告吴小华、骆金萍、浙江同城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华 锋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人民陪审员 韦乐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旭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