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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08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卢有生、许冬兰与吴小华、骆金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有生,许冬兰,吴小华,骆金萍,浙江同城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08434号原告:卢有生。原告:许冬兰。被告:吴小华。被告:骆金萍。被告:浙江同城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嘉善县魏塘街道木业大道635、637、639、641号。法定代表人:吴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有生、许冬兰与被告吴小华、骆金萍、浙江同城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华 锋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人民陪审员  韦乐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旭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