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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2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福安市恒和电机配件有限公司、胡友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福安市恒和电机配件有限公司,胡友发,郑爱慈,林国平,缪蔓华,罗仁贵,罗丽云,汤步恩,叶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21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住所地福安市。负责人林建春,行长。被执行人福安市恒和电机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郑爱慈,董事长。被执行人胡友发,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郑爱慈,女,1967年4月10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林国平,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缪蔓华,女,1976年1月4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罗仁贵,男,1954年12月3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罗丽云,女,1961年9月21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汤步恩,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叶玉琴,女,1966年8月13日出生,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安市恒和电机配件有限公司、胡友发、郑爱慈、林国平、缪蔓华、罗仁贵、罗丽云、汤步恩、叶玉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430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贷款16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福安市恒和电机配件有限公司、胡友发、郑爱慈、林国平、缪蔓华、罗仁贵、罗丽云、汤步恩、叶玉琴名下的财产已被查封,短期内难以执行。由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4306号民事判决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松荣执行员  郑新仁执行员  蔡庆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