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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1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刑二庭与刘景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刑二庭,刘景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1831号申请执行人刑二庭。被执行人刘景辉,男,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景辉犯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2015)金刑初字第85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景辉开设赌场罪,判处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执行人刘景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月22日将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其名下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18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及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尧审 判 员  李安永代理审判员  张 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小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