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481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宁市支行与张玉婷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宁市支行,张玉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481执2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宁市支行,所在地址:兴宁市兴城镇兴华路16号。代表人张上敏,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青山,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张玉婷,女,199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宁新街道办事处社角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宁市支行与张玉婷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梅兴法民二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张玉婷应在2016年1月28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宁市支行仍欠本金4932.28元、利息479.48元、滞纳金279.84元,并支付4932.28元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收的利息、复息和对最低还款额的未还部分按5%计收的滞纳金,以及承担受理费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18日前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依期履行。本院执行人员向兴宁市银信、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张玉婷只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岳宫支行有存款2231.45元,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听证中,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查证情况没有异议,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481执24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伟方审判员 杨远新审判员 钟洪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钟国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