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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2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欧金安与柳城县南村页岩砖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金安,柳城县南村页岩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2执629号申请执行人欧金安,证件号码450222196307240819。被执行人柳城县南村页岩砖厂,地址柳城县大埔。法定代表人林明生。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执行欧金安申请执行柳城县南村页岩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柳城民二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柳城县南村页岩砖厂应支付申请人欧金安案款19800.0元,承担执行费197.0元,案件受理费295元。本院已执行0.00元,尚有19800.020292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柳城县南村页岩砖厂已经停产,其法定代表人林明生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柳城县南村页岩砖厂暂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欧金安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来源信息,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桂0222执6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清    国审 判 员 韦    文    达助理审判员 周学健助理审判员周学健2016二〇一六年六6月二十九29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书记员高峰书记员高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