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民申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洪娜与张金桥修理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金桥,王洪娜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民申字第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金桥,系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长鸿汽车钣金喷漆店个体业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洪娜。再审申请人张金桥因与被申请人王洪娜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威商终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金桥再审申请称:王洪娜认为车辆起火是由张金桥造成的,应当提交证据证明,而不是由张金桥负责举证,事实上没有证据证明车灯可以导致车辆起火。威海市消防支队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仅排除了纵火和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事实上起火原因存在车辆电路老化、气温过高并长时间驾驶等原因。张金桥对大灯的更换只是换了新部件,不会产生短路现象,不会引发火灾。另外,火灾不是发生在提车现场,王洪娜接车时,已经验收并查验了所更换的部件,判决张金桥承担责任,显失公平。申请撤销(2013)威商终字第276号民事判决。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王洪娜要求张金桥赔偿车辆损失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王洪娜的车辆因受损而到张金桥处进行维修。王洪娜的车辆从张金桥处提走的当日晚上,车辆的车右前灯处起火,虽然消防部门对于具体起火原因没有做出认定,但排除了纵火及遗留火种引起火灾的可能。本案中,车辆起火部位是张金桥维修的车右前灯处,提走的当晚,王洪娜使用车灯即发生火灾事故,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张金桥应对其交付的工作成果符合质量要求承担举证责任,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交付的车辆合格,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车辆提走当日在维修部位发生火灾,与张金桥的维修行为存在高度盖然性,对由此给王洪娜造成的损失,张金桥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威海市公安消防大队环翠区支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因该车内未配备灭火器材导致未能对初起火灾进行有效扑救,对于由此造成的车辆被烧损,王洪娜亦存在一定过错,王洪娜应当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二审判决确定双方应根据过错,对车辆损失各自负担一半,并无不当。综上,张金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金桥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勇良审判员 岳登攀审判员 张丽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