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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申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赵红军与齐洪琴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红军,齐洪琴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申3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赵红军,男,195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子军,荥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齐洪琴,女,194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赵红军因与被申请人齐洪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民四终字第01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红军申请再审称:本案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齐洪琴提交的140930元的“欠条”是作废的手续,因该欠条中仅剩97000元没有要回。再审申请人与齐洪琴系合伙关系,老毛在出具97000元欠条后,齐洪琴曾要回2万元,但二审法院却未将该2万元欠款予以扣除。另一、二审均无97000元的原件在庭审中与复印件质证的前提下,作为了定案依据,违反了法律规定。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要求依法再审改判。齐洪琴提交意见称:2008年11月20日,赵红军给齐洪琴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显示华林工地老毛、老汪共欠石子款140930元,由赵红军负责要账,如要不回来,由赵红军还。基于该事实,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便已建立。齐洪琴认可从117000元欠款中追回了2万元,扣除后应为97000元,齐洪琴从未认可从97000元中又要回2万元,赵红军系重复再次扣除2万元的行为。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驳回赵红军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2008年11月20日赵红军给齐洪琴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显示华林工地老毛、老汪共欠石子款140930元,由赵红军负责要账,如要不回来,由赵红军还。同日,赵红军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显示赵红军欠齐洪琴现金26700元。由于老毛所欠的97000元石子款未要回,再加上赵红军欠齐洪琴现金26700元,共计欠款为123700元,扣除赵红军已付的28000元后,一、二审判令赵红军支付给齐洪琴下余的95700元并无不当。虽然140930元欠条中的部分款项已支付,但该欠条不会因此而作废,只是从欠款数额中予以扣除。赵红军申请再审称老毛在出具97000元欠条后,齐洪琴曾要回2万元,齐洪琴不予认可,现有证据无法予以认定。另本案中涉案的两张欠条为140930元和26700元的欠条,庭审中均进行了质证,一、二审对上述两份欠条予以认定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赵红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红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淑娟审判员  乔景涛审判员  蒋德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运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