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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卢爱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爱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2刑初306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爱新,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6年6月29日对其依法逮捕。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6)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爱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龙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爱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卢爱新酒后驾驶豫E×××××越野车,行驶至安阳县水冶镇人民路钱柜KTV门口找车位倒车时,与停在路边的豫E×××××小型汽车相撞,后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被告人卢爱新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3mg/100ml,属醉酒驾驶。民事部分已调解。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血醇检验报告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另查明,被告人卢爱新于2000年6月7日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2。上述事实,被告人卢爱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示证、质证的被告人卢爱新供述、证人曲某、牛某、李某证言、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调解协议书、查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爱新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3mg/100ml,超过国家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爱新认罪态度较好,当庭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爱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6年8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燕文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申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