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云执民字第43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章丽丽与江传林、梅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丽丽,江传林,梅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云执民字第43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章丽丽。被执行人江传林。被执行人梅芳。本院在执行(2015)浙丽商终字第503号申请执行人章丽丽与被执行人江传林、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400000元,已执行到位标的262500.57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37499.43元。执行过程中,登记在被执行人梅芳名下的浙K号奥迪牌小型汽车已被我院依法拍卖,浙K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已被查封,因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江传林、梅芳无银行存款、无房产,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江传林、梅芳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入境等措施,而申请执行人章丽丽于2016年6月22日自愿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云执民字第4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晓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