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执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肖江陵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江陵,湖北腾誉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执字第00353号申请执行人肖江陵。被执行人湖北腾誉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永财,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肖江陵与被执行人湖北腾誉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纠纷一案,随州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随劳仲裁字(2014)59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7.0211万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肖江陵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随劳仲案字(2014)59号仲裁调解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晓冬审判员 罗立付审判员 王元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元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