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民终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盛明献等与董正云等民间借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民终4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盛明献,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盛绍学,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以上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献超,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正云,男,1954年7月15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审被告:XX云,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审被告:王亮,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郝国华,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晶晶,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胡化龙,男,1958年12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上诉人盛明献、盛绍学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6民初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盛明献、盛绍学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上诉人盛明献、盛绍学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盛明献、盛绍学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盛明献、盛绍学各负担23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瑞代理审判员 王元元代理审判员 汪传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继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